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