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及道路的畅通。
十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违反本守则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提出整改;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