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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守则

物业使用守则


  为加强     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接受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并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有关费用。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要求售房单位协调解决。发生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售房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六、业主承担房屋保修期外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七、维修房屋,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有关各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物业企业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各方按规定承担并分摊。
  九、属人为因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装修。
  十一、业主、使用人转让、出租、转租物业时,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受让方、承租方遵守本守则及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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