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
×人仲案字[ ]第 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 月 日,本委收到×××的申诉书,……(写明申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委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的申诉,本委不予受理。
申诉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
××××年××月××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不予受理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是仲裁决定书的一种应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