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人仲案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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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不按规定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诉人系用人单位的,须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四、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处理费 元。
年 月 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答辩书1份。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