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仲案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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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本委审查,申诉书中所提及的人事争议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须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诉人系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日内向本委缴纳受理费 元,预交处理费 元。逾期不缴的,按撤诉处理。
四、请于 日内向本委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明材料:
年 月 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使用的格式文书。案号由制作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年度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写在标题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各行看齐。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要求申诉人补充的其他材料等事项,可在通知书第四行增条续写。
四、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
五、送达本通知书,应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诉人是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六、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