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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沪工商合格建〔  〕(  )号

(提供方):

  你单位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到         ,邮编:    ,逾期视作放弃听证权利。联系电话:      ,联系人:    。

(专用章)

年  月  日

回 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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