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5、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6、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7、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小组,为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二、保证合同期内每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送定点维修报表,当年12月31日报送定点维修统计汇总表。接受1次报表漏报被警告,2次漏报被网上公示,3次漏报暂停定点服务和扣除保证金的违约处罚。
十三、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维修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