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南京经纪人协会一届十次理事会2005年3月4日通过生效)
经纪业是特殊服务行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作为经纪活动三方中的中间方,受托担负着促成他人交易的责任,其公信度至关重要。为使我市经纪行业做到守法遵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经纪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纪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作为我市从事经纪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条 在本市从事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职业介绍、人才、家政等)、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经纪活动的个人,须通过南京经纪人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后合法上岗执业,并按时参加经纪执业证书年度审验。
第二条 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个体经纪人或者经纪组织中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不得违章操作经纪业务,私下牟取不当得利,损害受聘的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的利益和信誉。
第三条 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相关登记,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经纪人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个体经纪人的业主、合伙经纪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持有经纪执业证书;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不得聘用无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并将聘用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五条 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聘用经纪执业人员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将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如实入帐并依法缴纳税费;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第六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