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确认书
EF-2002-1302
拍卖会地点 确认书编号
拍卖人 买受人
拍卖师 代理人
记录员 竞买号
第 号竞买人于 年 月 日 时在本拍卖人举办的 拍卖会竞得如下拍卖标的,成为该拍品的法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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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序号 │ 拍 卖 标 的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第 │
├──────┼────────────────────┼─────┼─────┤ 一 │
│ │ │ │ │ 联 │
├──────┼────────────────────┴─────┴─────┤ 业 │
│ 成交金额 │(大写) ¥ │ │
├──────┼────────────────────────────────┤ 务 │
│ 佣金额 │(大写) ¥ │ │
├──────┼────────────────────────────────┤ │
│ 总金额 │(大写) ¥ │ │
└──────┴────────────────────────────────┴──┘
1、买受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认真阅读了本次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和有关规定,自愿遵守执行,承认拍卖结果,当场签署本确认书。
2、买受人当场支付金额 元,或给付定金 元,总金额余额支付方式: ;如未能按期付清标的总金额,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违约造成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买受人须支付本人及委托人双方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上述成交金额的,买受人必须补足差额。
4、买受人应在付清上述全款后 日内(节假日可顺延)受领拍卖标的,逾期须支付 元/日的保管费用;在此期间未能取得拍卖标的则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