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人民法院:
经我会(局)申请,你院于 年 月 日以××号(写明裁定书的发文字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存放于××(写明账户名称、号码)账户的××××(写明资金数额、证券名称与数量),将于 年 月 日冻结期满。鉴于××××××(简要说明理由),需要继续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下列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资金(证券)继续冻结3个月:(列明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继续冻结时,继续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京)冻结字[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