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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社当罚字[ ] 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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