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社当罚字[ ] 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