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11、已核但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投资额、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申请撤销原企业名称。
12、除当场提交且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外,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1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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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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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用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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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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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企业住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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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投资总额│金额│ 币种│ 拟定注册资本 │金额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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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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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企业类型│ │ 拟定经营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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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
│定│ │
│经│ │
│营│ │
│范│ │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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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 │ 国别 │ 投资 │币种│ 注册 │币种 │ 所占 │
│ │ │ 总额 │ │ 资本 │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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