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企业设监事会(监事)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 (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
第十条 企业的财务、会议。
一、本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企业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