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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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