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集团董事会由其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成员企业推举一名成员组成。推举的董事会成员为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3.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董事会对企业集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
2.制订和策划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
3.协商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4.审议批准成员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5.制订企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修改企业集团章程。
第六条 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一、企业集团董事长由母公司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为企业集团的负责人。
二、企业集团设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七条 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1.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均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2.具备前一项条件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可以加入本集团。
3.被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企业兼工或有形成资产关系的企业,自兼并或形成资产关系之日起自动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二、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
1.成员企业要求退出企业集团时,必须提前 提出申请。
2.处理与清算,与成员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或未了结的业务。
3.处理与清算结束,经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查批准方能退出。退出企业集团后,不得再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集团的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董事会决议终止;
3.已不符合企业集团规定的条件;
4.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终止。
企业集团终止,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向企业集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集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