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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查询表

  4、此查询结果,只用于申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填表须知、名称申请程序附后)

  填表须知

  1、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份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广州市+东达+  贸易   有限公司)
  2、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下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4、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6、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8、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9、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发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济行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0、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此时,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1、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2、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须知第8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1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名称核准时,需提交立项审批表。
  14、本表只能用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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