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起诉讼的日期;
3.诉讼的主要当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诉讼的原因;
5.请求何种赔偿,可能赔偿的数额或者受到的处罚;
6.证监会要求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 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二十四) 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1.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果发行人既发行境内社会公众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境外上市外资股,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同导致不同类型的股票同期财务报表数据不完全相同的,应当对其差异编制调节表,说明差异的原因;
2.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3.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4.验资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细则;
7.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8.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公告及决议。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
2.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
3.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报告;
6.发行人改组的其他有关资料;
7.重要合同;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公众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 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