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终结(或中止)诉讼通知书

终结(或中止)诉讼通知书


  (发文号)     

       院(庭):
  债权(务)人   申请   破产一案,本院破产庭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请你院(庭)终结(中止)对      公司的民事诉讼,向本院破产庭移送案件及查封、扣押的资产,通知债权人向本院破产庭申报债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