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或中止)诉讼通知书
(发文号)
院(庭):
债权(务)人 申请 破产一案,本院破产庭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请你院(庭)终结(中止)对 公司的民事诉讼,向本院破产庭移送案件及查封、扣押的资产,通知债权人向本院破产庭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