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破产人须知
(发文号)
公司:
债权人 公司申请你司破产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债务、债权清册(注明有无担保)有关会计报表,现有资产登记表及亏损原因说明:
2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保卫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保护好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移财产。
3停止清偿债务,必须的经营付款需经本庭批准,对你司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由债权人向本庭申报债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年 月 日午时在本庭召开,你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必须准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