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住房权利人)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3、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住房合法继承人)还应提交经公证的监护权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4、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原房改住房分户表复印件。
5、变更内容及办理条件:
(1)协议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原夫妻双方(住房权利人)须先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双方亲自到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如离婚协议书已注明安居房产权归属并经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见证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2)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由获得住房产权的一方单独申请的,还应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并由申请人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结婚后住房产权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须亲自申请并现场在申请表上签名。
(4)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已死亡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继承生效的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
(5)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出境定居而变更的,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律师)公证,非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6)现住房的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与原购房时不一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须向原产权单位补差的还应提交的材料:与安居房补差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7、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单位已撤销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或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延期或由本单位清算组出具意见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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