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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10)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主营物业管理企业: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公司。
  3、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内设非独立法人物业管理机构,兼营物业管理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4、房管所(处)转制企业:指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要求,从原属事业性质的房管所(处)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5、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企业:指从原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改制为独立法人的物业管理企业。
  6、其他企业: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类型物业管理企业。
  (二)规模和分类指标
  1、住宅: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4、多层住宅:指8层以下(含8层)的住宅楼宇。
  5、高层住宅:指9层以上(含9层)的住宅楼宇。
  6、公寓、别墅: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定为公寓、别墅的项目。
  7、办公楼或写字楼: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8、商业用房: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专业市场等。
  9、工业用房: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建筑。如厂房、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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