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附图(略)
附件2: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此项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