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决议;
(八)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 。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保管:
(一)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从管理费中开支。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