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