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