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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为示范文本。
  二、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深圳市   区     (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                     。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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