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证号:
重庆市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登记须知
企业依法设定动产抵押,应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二)一份主合同和全部抵押合同;
(三)抵押物清单;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五)双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登记的,应提交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六)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均为原件或加盖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公章的复印件);
(七)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八)确认书;
(九)以下财产设定抵押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文件:
1.海关监管期内的货物应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文件,已过监管期的货物应提交海关解除监管的证明;
2.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抵押的,须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共同共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填表说明
1.“申请登记原因”填写抵押登记的目的;
2.“抵押物价值”填写抵押登记双方认定价值;
3.“抵押物权属状况”填写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属于何单位;
4.“抵押物占管状况”填写抵押物由何单位占有、使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