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辽民四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迎园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巍,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师,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顺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金丰超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380号。
法定代表人:姜财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顺飞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金丰超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民四知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与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