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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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