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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样式一)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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