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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样式一)

  ____年:          〃___,
                  〃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厂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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