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人民检察院(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首部
此部分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二、正文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按文书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书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此部分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
“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
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写明本院受理日期。
(四)案件事实情况
此部分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部分
在制作这部分时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
2.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
(六)告知事项部分
1.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
3.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三、尾部
1.署名部分:统一署某检察院院名。
2.本文书的具文日期应当是签发日期。
四、其他
1.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
2.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