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
检 赔确复决字[ ] 号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特指不服检察机关不予确认的申诉)。
三、主要申诉理由和请求。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
五、复查结论、决定事项及法律依据:
1.不予确认决定正确的,驳回申诉,予以维持;
2.不予确认决定正确,但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不予确认决定书中不当部分,维护不予确认决定;
3.不予确认决定错误,违法侵权情形成立的,应撤销不予确认决定书,依法予以确认。
年 月 日
(院印)
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检察机关不予确认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作出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申诉理由和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决定事项及法律依据、尾部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申诉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确认复查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确复决”)、复查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申诉人基本情况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赔偿请求人如有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名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赔偿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赔偿请求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特指不服检察机关不予确认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