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决定书
检 赔偿字[ ] 号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赔偿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三、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院印)
刑事赔偿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赔偿案件审理后,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以及对案件作实体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确认的事实和根据、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尾部等六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偿”)、办案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