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检 纠执[ ] 号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年龄、罪犯所在监管场所。
三、原判决、裁定情况和执行刑期情况,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
四、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包括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
五、认定批准决定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六、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予以纠正。
年 月 日
(院印)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制作要求
1.本文书采用叙述式,按以下层次叙写:
(1)写明发往单位,即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行文上顶格书写。
(2)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书写顺序为:罪犯所在单位,罪犯姓名(如×××监狱罪犯×××),性别,年龄,原判决、裁定确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及期限。
(3)检察机关认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书写层次为:
①写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具体情况,如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