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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检  纠执[  ]  号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年龄、罪犯所在监管场所。
  三、原判决、裁定情况和执行刑期情况,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
  四、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包括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
  五、认定批准决定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六、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予以纠正。

年  月  日
(院印)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制作要求
  1.本文书采用叙述式,按以下层次叙写:
  (1)写明发往单位,即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行文上顶格书写。
  (2)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书写顺序为:罪犯所在单位,罪犯姓名(如×××监狱罪犯×××),性别,年龄,原判决、裁定确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及期限。
  (3)检察机关认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书写层次为:
  ①写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具体情况,如罪犯的病情、改造表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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