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检 纠假[ ] 号
一、发往单位。
二、罪犯基本情况,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年龄、罪犯所在的监管场所。
三、原判决、裁定情况和执行刑期情况,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及减刑情况,剩余刑期。
四、裁定假释情况,包括假释理由,可表述为:你院以……为由,裁定假释。
五、认定裁定假释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
六、纠正意见,可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纠正意见,请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予以纠正。
年 月 日
(院印)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万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制作要求
1.本文书采用叙述式,按以下层次叙写:
(1)写明发往单位,即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行文上顶格书写。
(2)写明被裁定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和裁定假释情况。书写顺序为:罪犯所在监管场所,罪犯姓名(如×××监狱罪犯×××),性别,年龄,原判决、裁定确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被裁定假释的情况(包括假释的理由)。
(3)检察机关认为假释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书写层次为:
①写明被裁定假释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具体情况,如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犯改造表现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②写明假释裁定的不当之处,即×××罪犯被裁定假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