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决定书
检 撤[ ] 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来源),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根据……(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撤销此案。
年 月 日
检察长:
(院印)
撤销案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存检察卷,一份存检察内卷,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只送达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