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决定书
检 扣决[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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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有关物品、文件予以扣押。
年 月 日
(院印)
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三联送达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其家属
扣押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退还、上缴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有关物品、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交的有关物品、文件,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物品、文件,决定予以扣押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