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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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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 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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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移交单位                       │
│接收人  移交人                         │
│  年  月  日                        │
│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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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与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一同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冻结物品、文件保管人。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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