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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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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 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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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承办人:                              │
│领取人:                              │
│                 年  月  日          │
│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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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退还这原主或者返还被害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所列的名称、特征应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符。承办人与领取人查点核对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本文书中“文件”包含邮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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