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司的委托,就贵司××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关于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贵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司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的《B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年×月×日在上述报刊上登载的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B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司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上海市____________报告厅召开。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规范意见》、《公司章程》有关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