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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3)

  对于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截止日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或有债项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抵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各会计期末的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及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应披露原因。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或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重大关联交易、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购销价格变化等情况的,发行人应披露备考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经审计的实现数和本年预测数,本年预测数应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会计数。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盈利预测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全文完整披露该审核报告的内容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如果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在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因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境内外披露的报告期末净资产及报告期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
  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账务调整的,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30%的,应说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历次验资报告,简要说明每次资本变动与资金到位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期间的下列各项财务指标:
  (一)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二)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四)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五)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总(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总(净)资产
  (六)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八)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究发展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以上财务指标中,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其余指标视具体情况以合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计算。
  发行人还应披露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发行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些指标的计算及其披露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做出的与本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的时间和范围口径大体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说明近3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行人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一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的发展战略;
  (二)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
  (三)产品开发计划;
  (四)人员扩充计划;
  (五)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
  (六)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
  (七)再融资计划;
  (八)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
  (九)深化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划;
  (十)国际化经营的规划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募股资金运用对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进行发展趋势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等。

第十二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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