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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3)

  (四)发生过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和超比例发行的情况,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情况,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情况;
  (五)对尚存在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六)对发行人存在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持股和转让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发起人(应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
  (二)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如发起人或股东为企业法人,则应披露其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等。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组织结构,包括发起人或股东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发行人还应标明组织结构的具体组织联系。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前条所述主体的主要业务、基本财务状况(应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主要管理层以及其控股和参股单位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若从事控股或投资管理的,除披露上述情况外,还应披露对外投资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处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影响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技术替代、消费趋向、购买力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指出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包括自身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市场份额变动的情况及趋势,同行业竞争的情况。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简介其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应视实际情况,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构成;
  (二)前三年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生产能力;
  (三)每种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用途;
  (四)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的流程图;
  (五)主要产品(或服务)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关键设备的重置成本、先进性,还能安全运行的时间等;
  (六)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及成本构成;
  (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公司对人身、财产、环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八)每种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和产销率,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产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定价策略,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销售额等。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近3年主要固定资产的情况,如主要固定资产的成新度(指出财务折旧程度)、技术先进程度、报废或更新的可能;
  (二)发行人的主要无形资产的情况,如近3年无形资产的规模,对发行人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以无形资产折股的,或因各种原因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调账的,应简要披露评估方法及其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包括水面养殖权等)、探矿权、采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如属租用,应指明)的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合营、联营合同或类似业务安排。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应详细披露该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盈利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纠纷等。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二)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营业额或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三)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或对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或销售的比例。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若在发行前进行过重大业务和资产重组,应详细披露重组的经过、内容及对发行人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和方式,说明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说明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导产品或业务及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或所采取的先进生产工艺或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名称、用途、价值;
  (二)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否已申请专利;
  (三)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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