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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业的重大变化。
  (二)概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披露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三)简要分析、阐述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期末财务状况,包括:
  1、经营成果方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重大季节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2、财务状况方面,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重大委托理财、资金借贷行为的受托单位及借贷单位、金额与期限;重大逾期债务的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与预计还款期。
  3、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金额与期限;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4、其他,包括: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企业购并行为的进展情况等。
  上述各项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是本报告期数额(或所涉及数额)与前一报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达20%以上,且占报告期净利润的10%或报告期期末资产总额的5%以上。
  (四)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无需披露《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其他有关经营情况回顾与展望以及重要事项部分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无需编制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备查文件中的财务报表只需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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