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第三十条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摘要说明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披露报告期投资活动的信息,无须披露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无须披露第三十七、四十六条的内容。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备查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文本;
(五)公司章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