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且乙方应立即停止实施。
7.5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
第八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 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 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8.3 属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8.4 对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 密责任,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8.5 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作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向 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6 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实施合同技术侵权,甲方应负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9.2 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过失使专利权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9.3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专利权或申请(已公开或公告)被宣告无效时,按乙方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9.4 甲、乙双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专利权时,应及时互相通告,由甲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诉讼,乙方协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1 乙方因合同产品滞销,致使乙方无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提成费的比例;如乙方已造成亏损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10.2 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 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