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实施许可的范围
2.1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 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在 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第三条 技术资料
3.1 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 元 后的 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 日内,应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 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 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 万元,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 %提取。
4.2 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 万元。
4.3 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 日起,每季度结束后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4.4 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注:如采用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规定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 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 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 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 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