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产品质量纠纷)
申诉人:X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X 电挂:XXXX 电传:CNTMCN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地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X 电挂:XXXX 电传:BFLM CN
被诉人:Y公司
地址:XXX大厦12XX室
电话:XXXXX 电挂:YBTECOM
电传: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诉人X公司根据申诉人和被诉人Y公司于19XX年X月XX日签订的第85BMR/XXXCN号合同中第十三条仲裁条款(见附件1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冲印机损坏争议向贵会提起仲裁,现将仲裁要求
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分析如下:
一、仲裁要求
(一)被诉人收回已损坏的冲印机,退还申诉人支付的贷款及该款利息共计3,175,348.00日元。
(二)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42,395.00元人民币。
(三)被诉人负担仲裁费和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二、事实经过
申诉人(买方)X公司和被诉人(卖方)Y公司于19XX年X月XX日在XX省XX市签订了关于买卖成套NORTH QSS SYSTEM一501冲印机一套的第85BMR/XXXCN号合同(见附件2)。合同价格为C1F上海11,363,680日元,合同包装条款(第三条)规定:“货物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适应长途海运和气候变化,能有效地防潮防震;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的任何损害及费用由卖方负责。”上述条款是在最终用户XX工厂的参加下签订的,对于货物的最终安装目的地XX,被诉人是清楚的.
货物于19XX年XX月X日从日本经海路运至上海,19XX年X月XX日陆运至XX,19XX年X月X日,XX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诉人及其用户和被诉人四方代表在用货地XX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标号为
/NO.l的货箱外观完好无损,无磨损及撞击痕迹,但箱内主机与附件箱零乱硅损变形,内部磨损严重,主机外壳变形,无法修复。被诉人代表当场拍摄了照片。同日,被诉人和申诉人的用户代表共同签署了开箱验收记录(见附件3),载明上述情形,同年X月XX日,XX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出
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4),该证书上写明:外包装完好,内包装装载不当,致使传动架致残;冲印机支承板强度不足,致使其断裂,机体无防震措施,结论是:冲印机的残损系装载不当,支承固定不良,无遭当防震措施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