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租赁纠纷)
原 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市××风景区××楼
被 告:××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市××台
第三人:××寺
负责人:×××
住所:××市××区××坑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出具“宗教场所使用证明”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依法成立,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年××月,中外合资经营的“××风景旅游区有限公司”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司的经营范围是“按××规划要求,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建及经营××山、××山,××山、××山等××全景微缩景区以及配套的中西餐饮食业、旅游康乐设施;旅游纪念品的零售”;该司的经营期和执照的有效期均为××年。该司于××年依法获取了位于××市××区××镇××路北侧×××平方米的“旅游用地”,并经××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拨字×××号)。
××年××月××日,原告向“××风景旅游区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该司旅游区内“××寺”右侧斋堂铺位作经营场所,双方签订 了《××风景旅游区商业销位租赁合同书》,且本司亦已申请变更了经营场所。该场地使用合同于××年××月××日经××市工商局办理了“合同鉴证”。
××年××月××日,××市工商局向原告发出《关于限期提供使用经营场地批准文件的通知》,要求原告提供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批准文件,《通知》所依据的是“××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局”×宗字[××]××号文。
关于原告的“经营场所”,原告已在成立、或变更之时均依法向××市工商局申报并亦经其批准使用。原告依据与“××风景旅游区有限公司”签订的《××风景旅游区商业铺位租赁合同书》具备合法的经营场地,且该场地是属于“××风景旅游区有限公司”所有的商业性质的旅游用场地,且××市工商局亦为该租赁合同作了“合同鉴证”。原告的经营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
经贵院[××]××行初字第××号一案的法庭调查,原告才得知原××风景旅游区内“××寺”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动、且已被列入“宗教活动场地”,根据国务院令第145号的规定,“宗教活动场地”是允许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只是须经宗教活动场地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为了理顺场地使用的问题,应××市工商局的要求,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申请办理“宗教活动场地使用证明”,但被被告无理拒绝。